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實驗室是進行教學科研的重要基地,為确保實驗室安全,防止人員傷亡事故,免遭國家财産損失,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産、勞動保護以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,結合365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管理規定。
第二條 學院黨政領導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領導責任人,對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負全部領導責任。
第三條 學院成立院系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,由院黨政領導作為負責人,由分管實驗室安全領導、建制實驗室主任、實驗室主任組成。
第四條 院系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堅持“安全第一,預防為主”和“誰主管,誰負責”的原則,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有關安全規定,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,制定事故應急預案。
第五條 主管實驗室安全的負責人、管理人員、實驗技術人員到崗一年内須接受實驗室安全培訓并通過考試。
第六條 學院實驗室每學年對新生進行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學習,并通過實驗室安全考試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。
第七條 各實驗室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,每間實驗室都指定一名安全員,具體負責該室的安全工作。安全員對該室的安全負有檢查、監督的責任,有權制止有礙安全的操作,糾正違章行為。
第八條 所有在實驗室工作、學習的人員,要牢固樹立“以人為本”的觀念,統一認識,确保人身安全。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,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,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救助知識。
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檢查,堅持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原則,每周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情況,及時排除隐患,并做好技術安全工作檔案。
第十條 各實驗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。實驗室值班人員或工作人員下班時,必須關閉電源、門窗,并做好記錄。
第二章 消防安全
第十一條 各實驗室必須配備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,置于明顯、方便取用之處,并指定專人負責,妥善保管,并定期檢查,發現問題,及時采取補救措施。
第十二條 時刻保持實驗室設備、設施、室内外環境清潔衛生。設備器材擺放整齊,排列有序,保持走道暢通。嚴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擋消防安全通道。
第十三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,學習消防知識,熟悉安全措施,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。
第十四條 新進實驗室人員必須先接受安全教育,掌握基本安全知識和技能。
第十五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都必須參加消防安全演練學習。
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有嚴格的用電管理制度,對進實驗室工作或學習的人員,應經常進行安全用電教育,嚴禁超負荷用電。
第十七條 必須規範安裝水電設施,不得亂拉、亂接臨時線路。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、水源、火源等方面情況進行檢查,并做好檢查記錄,發現隐患應及時處理。
第十八條 實驗室嚴禁使用各種類型的電爐、電取暖器、電水壺、電煲鍋、電熱杯、熱得快、電熨鬥、電吹風等。
第三章 儀器設備安全
第十九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須每年對實驗室儀器設備進行清查,做到帳物相符,确保學校資産不流失。
第二十條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有專人負責保管維護,确保儀器設備安全運行,及時維護報修,使設備處于完善可用狀态。
第二十一條 各類實驗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。對不遵守者,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其繼續使用。
第二十二條 對精密、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的驅動程序、使用說明書等各種随機資料,要按規定存放,設專人妥善保管,不得攜出或外借,做好使用記錄。
第二十三條 貴重儀器設備不準随意拆卸與改裝,一些備有安全裝置的儀器設備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裝置。
第二十四條 對玩忽職守,違章操作,忽視安全而造成了被盜、火災、人身重大損傷、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,實驗室工作人員要保護好現場,并立即逐級報告院、保衛處等有關部門和學校主管領導,不得隐瞞不報或拖延上報。對隐瞞或歪曲事故真相者,将予從嚴處理。
第二十五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,造成嚴重後果的,按學校給予紀律處分。
若有未盡事宜,按照學校相關安全制度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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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3月9日